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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第1款,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許可證辦理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依法實施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的單位,應依法取得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活動。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用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根據中標單位申請核發服務許可證。
第二款(四)申請跨界生活垃圾清運處置程序??缈h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單位向核發服務許可證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中的有關事項。經商接收地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方可批準增加或變更。
轉移出省級行政區域貯存、生活垃圾清運的,除應依法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范圍外,移出單位還應向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商接收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方可批準。
(五)生活垃圾清運許可證申請材料要求。申請跨界清運處置垃圾須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書、服務承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服務許可證照、異地清運處置服務協議等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書應包括轉移垃圾的來源、數量、成分、轉移線路、時間、運輸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處理方式和技術工藝等內容。
生活垃圾清運跨行政區域轉移處置垃圾應全過程建立記錄臺賬,來往票據全部實行多聯單,留底備查。垃圾中轉站、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在垃圾交付收運、運輸、處理時對其數量予以相互確認;數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運輸和處置。
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處置單位要按月將垃圾清運量和處置量匯總,分別上報核發其服務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移出地與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核對相應垃圾的數量和去向,發現不一致的,要組織開展調查,及時督促整改,并向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匯總本行政區域跨界轉移處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總量和明細,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部門。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辦理及審查換證(每三年一年審)。